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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58X0/2024-03543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分类: 专家解读 成文日期: 2024-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专家解读:《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

来源: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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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宏观经济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侯立威对《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既是当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的实施和修订,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办法》强调加强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主要规定有: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加强能源统计管理;加强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监督管理;实行落后的高耗能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

《办法》坚待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工业领域,鼓励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建筑领域,鼓励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节能技术和产品,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领域,应当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推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公共机构领域,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组织开展本单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状况分析评价等工作;能源管理人员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节能培训;在规定时限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月度能源消耗信息。

《办法》积极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支持开展节能科研、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技术研发体系。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激励措施。采用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式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提供支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按照省有关规定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办法》规定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书面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节能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这些规定明确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有效保障了节能监督检查实施力度。

综上所述,《办法》的实施,将更加适用于我市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推动我市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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