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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
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4〕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的各个环节,高标准完成省级健康影响评价评估试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到2024年底,建立完善我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工作网络、实施路径和运行保障机制,争取形成健康影响评估典型案例。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影响评价评估机制,高质量推动健康威海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评估范围与内容
(一)评估范围
1.公共政策。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拟定的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以市县两级政府名义和以市县两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名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重要公文。
市县两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发布的公文,以及转发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文件,不属于本方案评价的对象。
2.重大工程和项目。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
(二)评估内容。遵循大健康理念,从最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入手,参照《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政策参考范围清单》,根据环境因素、个体(行为)危险因素、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及质量、家庭和社区、就业、住房等6个方面内容,评价评估相关政策和工程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健康的因素,并针对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因子,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主体
(一)以政府名义发布的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政策拟定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二)政府各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三)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必须执行影响评价(如环境影响评价、卫生学评价等)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由申报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评价路径,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三、评估人员
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情况,遴选专家成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专家委员会,为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由本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统一调配。市级专家委员会由市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区域城市规划与建设、环境与资源、产业发展、公共卫生、法律、新闻传播等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并对各区市、开发区开展业务指导;县级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专家委员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因工作需要,可临时特邀在健康影响评价评估领域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者,参与专家委员会活动。
四、评估程序
(一)以政府名义发布的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按以下程序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政策拟定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1.提交登记。政策拟定部门拟出台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
2.专家筛选。卫生健康部门采用“(2+X)模式”,选择相应健康影响评价专家成立评估专家组。其中,“2”为卫生领域专家和法律法规领域专家,“X”为根据拟决策领域选择的其他学科专业的专家,专家组人数以奇数定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人数。评估专家组对备案登记的政策与健康的关联进行确定,决定是否有必要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3.分析评估。评估专家组通过文献分析、现场调研、公众意见调查和专家质(函)询等方法,识别政策涉及的健康决定因素,从维护和促进人群健康的角度,确定政策实施的可行性,提出评估结论、维护和促进人群健康的修改建议,形成政策修改清单表或编制评估报告书。
4.结果运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反馈政策拟定部门。政策拟定部门需对照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将意见采纳情况提交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照本部门政策拟定程序继续推进政策出台流程。未通过审核的政策,需根据评价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评估专家组再次审核确认。
(二)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印发的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1.部门初筛。政策制定部门(牵头部门)就拟出台的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政策参考范围清单》《健康决定因素清单》,对政策与健康的关联进行确定,决定是否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必要时可通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部门初筛意见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提交登记。政策制定部门(牵头部门)将初筛需要评估的政策内容,提交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
3.分析评估。政策制定部门(牵头部门)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相关评估过程可参考以政府名义发布的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筛选、分析评估等环节要求进行。评估专家组撰写政策修改清单表或健康影响评估报告,反馈政策制定部门(牵头部门)。
4.结果运用。政策制定部门(牵头部门)应将评估反馈意见作为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对不予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将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采纳情况反馈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重大公共政策应在征求意见阶段,同步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在履行合法性审核前完成,并将评价评估结果或不予评估的筛选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涉及健康影响评价评估的公共政策,按照本部门政策制定程序进行。
(三)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重大工程和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进行初筛,并将初筛结果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如需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可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同步进行,必要时邀请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专家参与,评价评估结果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县两级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县联动、部门合力、专技结合的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机制,市级建立联席会议,承担健康影响评价评估的统筹管理、协调督办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做好本部门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构建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网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畅通信息沟通、资源共享、政策咨询等渠道,指导和规范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共同审议和推动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县两级政府是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公共政策、重大工程和项目的拟定和实施部门是落实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及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撑主体。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信息与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涉及健康影响的政府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县两级政府织密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人财物基础保障“三张网”,确保评价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宣传倡导、干部培训等方式,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提高健康影响评价评估整体知识素养,主动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要在业务培训、人员培养、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专业体系建设,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健康影响评价评估路径和工具,加强与专业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团队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健康影响评估作用,有效提升工作能力。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政策参考范围清单》《健康决定因素清单》和健康影响评价评估技术流程等相关材料,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