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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12-03
    • 公开发布日期:2024-12-03
    •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4〕5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4-12-03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456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

    4)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3分级响应,先期处置。

    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

    4)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

    2.3较大辐射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小范围辐射污染。

    2.4一般辐射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领导机构

    3.1.1组织指挥机构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组成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下同)政府管委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以及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和超出威海市处置能力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决定和发布市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措施;审定上报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指挥部或政府发布信息等。

    2市委网信办: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3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实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4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保障等。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协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等。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公众宣传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市指挥部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市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向上级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

    3.3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6个应急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3.3.1应急监测

    由市生态环境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做好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负责做好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监测;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公众防护措施;做好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3.3.2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力量指导,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做好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人员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工作;做好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3.3.3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追缴事故放射源安全处置;做好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3.3.4舆情信息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做好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3.3.5专家咨询组

    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3.3.6应急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做好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监控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利用全省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开展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类放射源信息,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辐射事故发生。

    4.3预警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Ⅰ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先期响应,组织调动区市政府管委及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后,威海市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3Ⅰ级响应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

    5.1.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Ⅱ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先期响应,组织调动区市政府管委及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后,威海市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Ⅱ级响应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

    5.1.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故动态情况;

    3)必要时,市指挥部请求省级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5.1.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2信息报告

    5.2.1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后,应立即核实,对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市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市政府管委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辐射事故,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程序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同级政府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逐级上报。

    5.2.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报告辐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多次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5.2.3信息通报

    辐射事7.1用语定义

    7.1.1核技术利用

    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1.2放射源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1.3射线装置

    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1.4放射性废物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1.5伴生放射性矿

    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当地相关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实施调整时参考。

    5.4现场应急处置

    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有关职责如下: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放射源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时间方式;

    8)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丢失、被盗放射源追缴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安全处置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对人群影响情况,为作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撑。

    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相关信息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5.7安全防护

    5.7.1辐射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7.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根据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应急终止

    5.8.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应急终止:

    1)辐射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必要。

    5.8.2应急终止程序

    1)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应急终止建议,并经指挥部批准;

    2)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6应急能力维持

    6.1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政府管委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

    6.2培训

    市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开展1次培训。

    6.3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建议。

    6.4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值班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信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附则

    7.1用语定义

    7.1.1核技术利用

    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1.2放射源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1.3射线装置

    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1.4放射性废物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1.5伴生放射性矿

    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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