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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12-03
    • 公开发布日期:2024-12-03
    •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4〕5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4-12-03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4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92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威海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威海市应对或参与应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风险评估

    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风险;因农兽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市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生在夏秋高热高温季节(5月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1.6事故分级及应对

    1.6.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详见附件)。

    1.6.2分级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下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地区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先期处置,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应对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的,由市政府与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共同负责应对。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主任〕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装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组织指挥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负责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对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负责组织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办事机构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作为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药安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自身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市食品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指导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8)负责与上级专项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沟通;

    9)承担市食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任务。

    2.3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威海机场、威海桃威铁路公司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等。如事故涉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应增加市委台港澳办、市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食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责,督促、指导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相关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办理,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办案方向,实现良好效果。

    4)市委网信办:负责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测,承担食品安全信息应急协调工作,配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6)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开展应急处理。

    7)市科技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保障和处置关键技术研发提供支撑。

    8)市公安局: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侦办涉嫌犯罪案件。

    9)市民政局: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开展应急处理。

    10)市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协调监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或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含干果)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2)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市政府(管委)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或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占道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5)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6)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后,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水产品、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或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畜禽及其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8)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或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9)市商务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2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1)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现场情况,指导属地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22)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或减轻社会危害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

    23)威海海关、荣成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处理,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

    24)威海机场:负责协调落实航空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航空运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5威海桃威铁路公司: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26)市委台港澳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涉及台港澳事务的政策指导。

    27)市外办:负责涉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外事政策指导。

    各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减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机构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报告,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市食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牵头,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会议组织、信息调度、汇总上报、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牵头,或由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明确1个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公安机关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原则上以事发地公安机关为主,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参与。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等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专家咨询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市政府或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逐级上报,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与预警

    3.1.1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预警,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确认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涉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2预警

    3.1.2.1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1)红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2)橙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3)黄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4)蓝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3.1.2.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抄报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市场监管局(省食药安办)。

    3)预警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食药安办),并视情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

    发布方式:可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向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众号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按照市政府或预警发布机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1.2.3预警响应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市场监管(市食药安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传播。

    2)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队伍、负有应急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

    4)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有关建议、劝告;

    5)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2.4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组意见,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建议,经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主体、程序和内容,按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或举报。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故过程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突发事故信息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6)海关部门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7)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8)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在向省市场监管局(食药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前,须先报市委、市政府。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事故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2报告内容及要求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终报在突发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3.2.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经初步评估应为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3应急响应与终止

    3.3.1先期处置

    3.3.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关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3.3.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采取有针对性控制措施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3.2分级响应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故现实结果(事故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1)四级响应:预计或初判可能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管委)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协调处置。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和实际需要,市级相关部门自行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三级响应:预计或初判可能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在组织调度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管委)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①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或减少人员伤害。

    ②事故调查组和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③危害控制组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④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研判评估事故发展态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区域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⑤维护稳定组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及时做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⑥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动用本级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3)一、二级响应:预计或初判可能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市政府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省政府、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3.3.3应急联动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互相间、毗邻区市现场指挥部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加强与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同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周边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3.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3.3.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展危害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无需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3.3.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3.4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

    2)事故信息发布由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新闻信息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管委)、市食品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2)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发放等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发放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和保障等相关费用。

    3.5.2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按规定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应急保障

    本预案所涉及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工作组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单位或组织内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4.1人力保障

    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区市政府(管委)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4.2物资与资金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各级政府应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产品抽样应急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4.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4.4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突发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4.5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监督管理

    5.1预案管理

    各区市政府(管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2预案演练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5.3宣传教育培训

    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与解读培训,强化对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和责任意识。

    5.4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过程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过程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3)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6.2预案修订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6.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启动

    级别

    Ⅰ级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国家级

    Ⅱ级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

    Ⅲ级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

    Ⅳ级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

    备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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