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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58X0/2024-0345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4-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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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决定》。为适应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市发展改革委结合贯彻省条例精神,牵头对《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各区市、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修订后《办法》包括总则、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8条。

(一)总则。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电力设施的概念、市和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等内容。本次修订与原《办法》主要有1处不同,补充增加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要求,明确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二)电力设施保护。主要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参照依据、电力设施受损情况下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种类以及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与其他设施建设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处理规定等内容。本次修订与原《办法》主要有2处不同,一是补充完善了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种类;二是增加了电力设施产权人在电力设施受损地段或者位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权利义务。

(三)电能保护。主要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电能保护的职责,并列举了中止供电及恢复供电应具备的条件。为加强供用电保障,明确规定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窃电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窃电量计算方法等内容。本次修订与原《办法》主要有2处不同,一是增加了窃电行为种类、窃电量计算方法;二是增加了供电企业供电质量和用电计量装置使用要求的规定。

(四)监督管理。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章节,主要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监管职权以及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五)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危害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行为、窃电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的处罚规定。本次修订与原《办法》主要有1处不同,具体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罚处分规定。

(六)附则。明确了文件执行有效日期。

四、与上级政策的差异

从整体看,修订后《办法》与《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框架和内容基本相同,具体比较,主要有五处不同,一是补充了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或砍伐树木等植物时,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相关手续;二是增加了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需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要求;三是增加了规定区域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四是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增加了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方面的有关要求;五是细化了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五、关键词解释

电力设施: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六、政策解读人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事业发展中心电力科,联系人:马贵钰,联系电话:517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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