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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4〕4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公路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确保有效快速预防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突发事件,积极有序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公路畅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公路系统管养范围内,普通国道、省道及桥梁、隧道等附属设施发生损毁、交通中断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全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评估处置等工作。
1.4风险评估
我市公路设施可能发生以下突发事件:
(1)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引发公路交通大面积受阻;
(2)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公路设施因自然灾害、工程地质等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3)公路设施因洪涝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等导致严重损毁,交通中断;
(4)我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作业出现地面塌陷、桥梁塌陷、脚手支架坍塌、车辆伤害等安全事故;
(5)其他导致公路受损、交通中断等情况。
1.5分级标准
公路设施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4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事件。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①造成普通国、省干线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并影响周边地区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②发生严重灾害事件导致公路设施损毁,事态非常复杂,灾情超出本省交通系统公路应急处置能力的;
③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应急保障的。
(2)Ⅱ级事件。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①造成普通国、省干线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②发生严重灾害事件导致公路设施损毁,事态比较复杂,灾情超出本市交通系统公路应急处置能力的;
③其他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公路应急保障的。
(3)Ⅲ级事件。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①造成普通国、省干线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②发生较为严重灾害事件导致公路设施损毁,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市境内的;
③其他需要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公路应急保障的。
(4)Ⅳ级事件。事态复杂程度一般,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①造成普通国、省干线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下的;
②发生较为严重灾害事件灾害导致公路设施损毁,对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内的;
③其他需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公路应急保障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
(2)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6)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公路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问题;部署、总结全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启动、终止市公路设施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2)市委网信办:负责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协助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
(3)市发展改革委:指导、组织供电公司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公路设施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安保和警戒。
(5)市民政局:按照市政府决定,根据需要配合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做好公路设施突发事件遇难人员殡葬事宜。
(6)市财政局:按照市级救灾资金预算,拨付救灾资金。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导致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地质灾害监测和技术支持,并及时派出应急分队开展现场调查,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和处置。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事故现场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和恢复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协助做好抢险救援人员、伤病人员、受灾群众转移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
(11)市水务局:协助做好临近大型水库及河流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抢修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属地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13)市应急局:依法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协调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做好地震监测。
(14)市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预测、天气预报发布,对各种气象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
(15)市通信发展办: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
(16)市公路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对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险情原因进行分析、调查,提出紧急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传达落实市指挥部对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指挥、协调和调动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应急处置动态情况,对应急工作措施提出建议;牵头组织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指挥部确定。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主要职责:传达落实市指挥部指示,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做好部门联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2)应急抢险组。由市公路发展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办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及业务技术人员对险情进行调查分析与研究,提出紧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作战,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抢险作业,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受损公路及相关电力、通信、供气、供暖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营。
(3)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区市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市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根据现场情况,指导属地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
(5)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公路设施事故路段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发布临时交通管制通告,疏导围观群众,配合做好人员、物资紧急运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优先安排调度、优先放行,维持交通秩序。
(6)后勤保障组。由市公路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应急抢险期间办公用品、工作用车等方面后勤保障工作,做好人员食宿安排等各方面后勤保障。
(7)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保障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协调工作。
(8)善后处置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市政府决定,根据需要对受公路设施事故影响群众实施转移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殡葬事宜。
(9)评估重建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灾后调研及公路受灾情况统计、应急抢险工作总结和评估;负责公路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制定、审核及经费申请、协调、划拔。
2.5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
主要职责:参加市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科学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
公路管理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预警预防,重点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单位预警信息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汇总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针对各种可能造成公路设施损毁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1预警信息收集
(1)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公路损毁、中断、堵塞监测信息;
(3)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者应急指令。
3.2预警级别
根据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等,市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示。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公路设施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公路设施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重大(Ⅱ级)公路设施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趋于严重。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公路设施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发生,事态趋于严重。
3.3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以及对公路设施可能造成的损毁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转发或联合发布预警信息。新闻媒体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4预防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检查及防护加固,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组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良好信息沟通,及时传达实施市指挥部相关信息指令;
(5)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及时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危险预警、出行指导等有关信息。
3.5预警状态结束
如事件发展、事态升级,预防预警响应立即转入应急响应处置与救援。
当事件未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影响或预警解除时,预防预警响应自动结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
公路设施管建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及属地区市政府(管委)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公路设施损坏情况、其他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2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无关人员,并进行交通管控,做好禁行标志设置、车辆疏导、改道绕行等工作;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公路桥梁、隧道管养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毁坏道路、桥隧等公路设施进行临时抢修和加固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驻威部队实施紧急支援。
4.2.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现实结果(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性公路设施突发事件,由市公路发展中心负责应对,启动Ⅳ级响应。
②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会商评估,分析应对措施。
由市公路发展中心决定启动响应,市公路发展中心分管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立即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公告。
③响应措施
a.市公路发展中心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先期处置,组织设置警示标志,做好车辆疏导、改道绕行等工作。
b.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
c.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发布路况信息,提示、引导司乘人员合理选择出行路线。
d.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公路通行需求。
e.根据应急抢险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f.做好施工人员防护,确保安全施工,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Ⅲ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大公路设施突发事件,或情况较为复杂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对,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②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会商评估,分析应对措施。
由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启动响应,并与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公告。
③响应措施
a.组织人员分析研判道路桥梁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及时制定抢险方案。
b.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
c.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d.根据事件性质、原因,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做好抢险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等工作。对能够抢修的,立即开展抢修;对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公路通行需求。
e.科学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护环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f.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g.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h.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j.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3)Ⅱ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为严重公路设施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复杂需要全市参与协调、指导和支持时,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确认,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②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会商评估,分析应对措施。
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公告。市政府指定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动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
③响应措施
a.组织人员分析研判道路桥梁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制定抢险方案。
b.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
c.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d.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根据事件性质、原因,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做好抢险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等工作。对能够抢修的,立即开展抢修;对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公路通行需求。
e.科学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护环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f.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g.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h.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j.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Ⅰ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严重公路设施突发事件,事件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影响范围特别大时,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确认,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②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会商评估,分析应对措施。
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公告。市政府指定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动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
③响应措施
a.组织人员分析研判道路桥梁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制定抢险方案。
b.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
c.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d.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根据事件性质、原因,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做好抢险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等工作。对能够抢修的,立即开展抢修;对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公路通行需求。
e.科学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护环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必要措施。
f.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g.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h.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j.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3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和处置现场应急抢险一切事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属地区市政府(管委)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
4.4区域合作
需要跨区市进行联合救援处置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际间发生公路设施突发事件,需要省级应急机构援助、协调时,由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协调组织实施。
加强地区应急管理协作,推进我市与相邻地区在公路设施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应急资源共享、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应急管理基础建设等方面合作,并建立相关合作机制。
4.5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应急响应决定,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向相关单位发送终止文件,响应行动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1)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市公路发展中心牵头,会同属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清除障碍,对受损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加固。
(2)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应急局、公路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从快处理善后事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接待,并按照事故处理赔付标准和规定,积极做好赔付工作。
(3)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
5.2社会救助
财政、应急等相关部门将受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机构的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救助。
5.3调查和评估
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公路管理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调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处置有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处置过程采取措施、人员安置情况、灾害恢复情况等。
5.4恢复重建
公路设施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公路发展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
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事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组织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和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发布信息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参与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1)市公路发展中心及各级公路管养单位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处置。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威部队、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重要力量,应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必要时为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支持。
7.2财力保障
(1)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和救灾安置工作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区域,启动上一级政府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上一级政府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3物资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大宗应急物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生产、供给。
7.4基本生活保障
因自然灾害导致公路设施事故发生,受灾人员需要安置时,根据市政府决定,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23〕38号)规定开展应急救助。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现场情况,指导属地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7.6交通运输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规定,征用必要交通工具,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市公安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对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7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治安、交通秩序维护。
7.8人员防护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7.10公共设施保障
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相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11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应对公路设施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预防和处置重大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决策水平。
7.12法治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预防知识,及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事部门密切关注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完善。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8.2宣传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及预案解读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1)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