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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4-0010078
  • 成文日期:2024-10-31
  • 公开发布日期:2024-10-31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24〕1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开始实施时间: 2024-10-3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417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41031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设立并批准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办负责办理。

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安全局、市税务局、市口岸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华友好,对威海感情深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被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动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投产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属于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或者项目属于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

(四)在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或者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属于本市引进的海外专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关心和支持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由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威海市荣誉市民申报表》,并附被推荐人境外社会形象等情况说明,报市外办审核。

(二)审核。市外办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华侨的,应当征求市委统战部意见;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应当征求市台办、市港澳办意见。必要时,市外办可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三)公示。候选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有异议的,市外办应在公示期满30天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市外办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六条  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直接由市外办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举行授予仪式,市长或副市长颁发证书。

“威海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外办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威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制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每两年授予1次,当年第一季度接受推荐申报。

第九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在我市长期居留的荣誉市民,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以及人才贡献情况,办理5年内居留证件;

(三)在本市就医,可享受指定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四)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可安排到所需幼儿园、学校就读;

(五)在威海口岸出入境时,各查验单位给予通关便利;

(六)参加市外办定期组织的联络联谊活动,了解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本市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十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市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并通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241031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4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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